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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鸟37 判罚补偿1万1

时间:2020-09-06

来源: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公

编辑:谢海龙

录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

审核: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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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郭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8月28日下午,经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提起香坊区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支付资源损害补偿金人民币11100元,并责令在全省范围内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528日,香坊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以李某、郭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4日,该院第六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此线索,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9年102日,被告人李某、郭某经预谋在哈尔滨市朝阳镇永胜村南山坡实施非法狩猎行为。至同年104日,二被告人使用粘网、引鸟捕猎野生鸟类总计37只,其中活鸟35只、死鸟2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涉案鸟类品种斑鸫、燕雀、蓝鸽鸲、小鵄、黄雀、锡嘴雀等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保护动物名录》。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李某、郭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鉴于疫情因素,此案在中止后,于8月21日恢复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审中,针对被告人非法狩猎的行为,公益诉讼人提出了依法判令被告人公开道歉、支付资源损害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并在出庭意见中对被告人当庭释法。

二被告人当庭认错悔改,当庭缴纳了资源损害赔偿金。同时,二被告人表示愿意向社会公开道歉,赔付资源损害补偿金并承诺今后决不捕猎小鸟,尽力多做爱鸟护鸟有益活动以弥补自己的过错。

案件审理中,该院邀请了区人大代表作为公益诉讼监督员观摩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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