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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大庆市让胡路人民检

时间:2021-12-29

来源:让胡路检察

编辑:张晨曦

录入:让胡路检察

审核:唐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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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进一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政策,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推进司法公开,促进检察权阳光透明,2021年12月17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依法就安某某涉嫌盗窃案、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等16个案件拟不起诉启动公开听证程序。听证会由第一检察部负责人封光主持,邀请专家咨询委员刘铁力、律师康丽以及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向听证员分别介绍了16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情况,并就拟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说明。其中三起案件,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点。

案例一

2020年至2021年期间,安某某先后20多次盗窃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四个爱心捐赠箱内的废旧衣物后,按斤卖出200斤(自述卖了20多元),公安机关扣押560斤废旧衣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元。2021年2月4日,安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员额检察官朱璇阅卷后对其进行讯问,本人供述扣押的560斤废旧衣物中有100斤是垃圾箱捡的,另460斤是分十几次偷的,即其共盗窃660斤废旧衣物。安某某已60岁,平时受雇送报纸,月收入不过1000元,大部分用于买糖尿病和心脏病的药品。考虑安某某实施盗窃的目的是为了自用买药,而非为了营利,虽然其实施了多次盗窃,但盗窃的物品价值数额不高,同时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等情节,办案人提出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进行公开听证,经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讨论一致同意。

案例二

2021年5月20日20时30分许,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至大庆市让胡路区电业局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9mg/mL
员额检察官郑弼勇阅卷后对其进行讯问,得知庄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有三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最大的7岁,最小的不到2个月,妻子无职业,庄某某的收入是家庭收入的唯一来源。同时庄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事故、无前科劣迹行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主观恶性不大、酒精含量较低的情节,检察官提出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进行公开听证,经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讨论一致同意。

案例三

2021年5月4日20时许,林某某在大庆市红岗区家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去往龙南医院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5mg/mL。
员额检察官丁宁在办理此案时,卷宗笔录仅显示林某某去往医院的路途中被抓获,具体原因没有显示。当对林某某进行讯问后,得知其当晚酒后驾驶车辆去往医院的原因是因为要送发烧的亲属去医院。林某某称也知道喝酒不应该开车,但由于时间已晚、住处偏僻、很难打到车辆,同时时值疫情,妻子又不会驾驶车辆,因此开车拉载妻子和生病的外甥女前往医院,在就近送诊的医院没有发热门诊无法接收病人时,只能开车前往大庆龙南医院,在前往该医院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便留在现场配合调查。经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核实,同时自行补充侦查证人证言以及当晚其亲属问诊单,可以印证林某某所述原因属实。鉴于林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事故、无前科劣迹行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主观恶性不大、酒精含量较低的情节,且其酒后驾驶是出于紧急情况救治病人,检察官提出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进行公开听证,经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讨论一致同意。
与会听证员在全面了解案情及相关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充分评议了16个拟不起诉案件,一致同意让胡路区检察院对上述十六人作出的不起诉处理决定,并表示:
“检察机关对这十六起案件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既展现了法治教育作用,又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希望这十六人能够珍惜来之不易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该院副检察长赵岩松说:“上述三个案列是这16个公开听证案件中具有代表性的三个小案件,但这次公开听证和检察机关将提出的处理意见却决定了一个人的人生乃至一个家庭的走向。检察机关对上述16人进行训诫,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没有犯罪,而是出于人性化的司法理念,根据他们个案情节,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16人现身说法向周围亲朋好友宣传普法的效果,更有利于实现刑罚教育、挽救功能的实现,有利于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今后,该院将继续秉承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深化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公开促公平,以公正提公信,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让司法公正做到“可感可触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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